标题 | 公司系统工号及授权管理办法 |
范文 | 公司系统工号及授权管理办法 公司系统工号及授权管理办法 ****公司***系统工号及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系统工号及授权管理,保障工号及授权的科学性、规范性及有效性,有效控制***系统作业工号及授权的经营风险,结合***公司“***管理系统”的功能及我司的运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系统工号仅为公司内部作业系统工号等,如***操作工号,不包含***工号、******工号、人力资源系统等非作业工号。 第三条 ***系统***工号及授权的管理以人员归属为原则,各部门所属人员的工号及授权的申请、清理及变更等均由***公司对口部门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岗位变动信息的及时提供。 第二章 授权管理系统使用 第四条 所有工号及授权的申请、变更、清理、审核、授权均在授权管理系统作业,不接受其它方式的申报。 第五条 授权管理系统设权限申请人、权限审核人及***公司审核人三个层级。***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需设置权限申请人及审核人,负责对本部门(条线)管辖人员的工号及授权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授权管理系统的权限申请人及权限审核人不得随意变动,人员调整需及时上报***公司总控中心授权管理系统管理人,同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权限申请人为工号权限设置发起人,负责本部门、条线人员工号的设置申请以及日常管理。权限审核人为权限设置的审核人,负责本部门、条线人员工号权限设置是否适当的审核。 第八条 ***管理系统涵盖公司所有内部作业系统,其权限设置分为作业角色及非标权限两类。作业角色指***公司已明确角色定位形成统一权限标准的授权;***权限指可授予单个系统权限的授权。 第九条 权限申请人及权限审核人在设置人员权限时,原则上仅限于授权管理系统中归属于为本部门的作业角色。 第三章 业务工号及授权 第十条 权限申请人及权限审核人在接到《***》后一个工作日内,在授权管理系统中完成申请及审核。 第十一条 新增业务工号申请流程 一、各部门新入司人员在人力资源部办理入司手续后,人力资源部使用《***工号授权流转表》,在当日通知所属部门权限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应部门的权限申请人在授权管理系统发起新增用户申请。权限申请人发起申请后需同时通知权限审核人进行权限设置审核,权限审核人审核无误后上送***公司审核。 二、***公司完成业务工号及权限设置后,对应的权限申请人需通知工号所有人进行登录及功能模块验证。 三、登陆验证无误后,由权限申请人及权限审核人在《***》上签字,并作为新人入司资料交由人力资源部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删除业务工号申请流程 一、仅在人员离司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删除业务工号。 二、人员提出离司申请办理离职移交手续时,人力资源部须同时填写《***授权流转表》,在当日通知所属部门权限申请人。由权限申请人及权限审核人在授权管理系统发起权限清理申请后方可予以签字。 三、待权限申请人及权限审核人签字后,由权限申请人将《***授权流转表》返回人力资源部经办人员,人力资源部经办人员在收到《***授权流转表》后,方可在人力资源系统里删除该人员人力资源系统的相关信息。 四、《***授权流转表》须作为人员离司资料,由人力资源部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工号权限调整申请流程 一、人员调岗采用授权管理系统工号权限调整申请。 二、各级机构人员岗位(部门)间变动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签发《岗位调整通知书》或《调令》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流转表》发出,通知调出岗位所属部门权限申请人取消申请调岗人员的***工号下所有归属原部门的作业角色及权限。权限取消完毕后,由权限申请人在《***授权流转表》上签字确认,并将其交回人力资源部经办人员归档保存。 三、人力资源部经办人员收到《***授权流转表》后,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流转表》交由调入岗位所属部门权限申请人,授予新岗位所需角色及作业权限。 四、凡属于同一部门内部岗位之间变动的`,由权限申请人在收到《***授权流转表》后,一次性进行权限调整申请,取消原岗位权限的同时申请新岗位所需权限。 五、权限调整完毕后《***授权流转表》交由人力资源部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授予跨部门角色权限的,权限申请人发起申请时,需附情况说明并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由被申请的角色权限归属部门权限审核人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权限审核人在授权管理系统中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系统、***管理系统经***公司授权完成后,还需***公司授权管理员进行再次权限分配。新增权限以及权限变更中涉及以上系统的,对应部门的权限申请人须在***公司授权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授权管理员进行二次权限分配。***公司授权管理员需在一个工作日完成二次权限分配。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未严格按权限申请时效处理的各环节经办人,每查实一件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操作流程,对应环节经办人,每人次处以5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因授权不当导致业务经营中的违规操作或合规性事件发生的,除按***公司相关规定对权限使用人予以处罚外,对于相应作业权限的审核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处罚由营运部发起,人力资源部审核,***部进行监督,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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