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
范文 |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员工休假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1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考勤包括对员工上下班、休假情况等进行考核,休假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四条 本公司执行以下的工作时间: (一)正常工作时间:公司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一周两天公休日(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每日上班时间为:08:30-17:00,午餐时间30分钟。 (三)销售、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在工作现场和在外执行公务时应服从工作的需要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多班制 (一)因工作需要,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实行多班制。员工将按照不同的班次轮流上岗、公休,但其每周的平均工作时数仍为40小时。 (二)实行多班制的部门,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为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在安排班次时,要使员工上一班下岗与下一班上岗的时间间隔至少为12小时。 2、员工在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8:00的工作时间为夜班工作时间,享有夜班津贴。 3、实行多班制工作计划表,须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查。 第六条 关于怀孕女员工 (一)怀孕期在7个月或以上、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女员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享有不上夜班的权利。 (二)如果怀孕女员工的身体较弱,无法坚持工作,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报批后,可在家休养;其每月工资暂定为600元,并保证在扣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之后,月薪不低于当年北京市的最低生活标准。 第七条 考勤工作是对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以加强公司对作息时间的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员工使用考勤卡(上下班刷卡)来记录个人每天的出勤情况。公司严禁代打卡行为,对于代打卡员工,一经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代打卡人和委托人)人民币300元。 第八条 员工请假、休假,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缺勤,均为旷工,并按《员工手册》处罚规定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两小时者; (二)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做私活等活动者; (三)超过批准的假期又没有及时早报续假,未提供有关证明的缺勤; (四)以虚假理由请假而休假者; (五)单位、部门或职位调整,不服从分配,逾期不到岗的。 第十条 培训学员的考勤 (一)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学习的员工,填写培训考勤表,由培训主管给部门提供考勤反馈; (二)在国内或出国学习的学员,根据被批准的实际在外天数,由部门自行考勤。 第十一条 员工缺勤,按如下办法考核并计扣工资: (一)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二)公司对迟到、早退按月进行累计,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到3次,按旷工半天计扣工资;超过3次,按旷工1天或1天以上处理。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1-2次,其缺勤时间在30分钟以内不扣工资,超过30分钟按实际时间计扣工资。 (三)员工每旷工1天,扣除2日岗位工资;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公司可对其解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当月有旷工记录者,当月无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考勤管理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研究院、市场总部(含所属各地代表处)的考勤由各部门人事专员或相关人员直接负责;每月月底将本部门考勤情况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送人力资源部薪资福利部门,缺勤人员的工资从其下月工资中扣除。 (二)移动电话制造部、移动电话营销中心及维修中心、数据网络事业部、宽带接入产品事业部的考勤自行管理,缺勤人员的工资由本部门薪资专员直接从其月岗位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请假是指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员工需从事个人的特定活动,必须事先经过相关领导的批准,履行一定的手续。休假是员工按国家或公司的规定时间,进行休息或休养。 第十四条 法定假日(除公休假日外,休假期间,带薪) (一)公休假日,一周两天(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全民法定假日,一年共计10天,即: 元旦:1天,1月1日; 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 “十一”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十五条 年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带薪) (一)凡在本公司任职满半年的员工,均可依其工作时间的长短,享受下列不同时间的休假: 加入公司当年 每工作满一个月累积1天,总数不超过10天 次年(1月1日起)-第四年 每年10天 第五年以上 每年休假15天 计算休假天数时,从员工开始工作的下一个月(1日)开始计算。 (二)年休假按天整日计算,原则上当年休假当年享受。如因工作原因,经员工与公司协商后,当年未享受的年休假可顺延至第二年第一季度末,且当年不能享受下一个日历年的年假。 (三)公司于每年7月-8月间统一放假5天(各业务单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批准后进行调整),放假天数从年休假中冲减。 (四)原则上给公司造成重大事故、损失的人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 第十六条 探亲假 (一)员工入职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未婚员工探望京外父母,每年二十天;已婚员工探望京外配偶,每年三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二十天。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公司外派员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职的代表处员工按上述有关分类标准休探亲假。 (三)总部员工探亲假可分两次休完,并享受1次路程假,按火车硬座价格报销一次路费。外派员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职的代表处员工,每年按火车硬卧价格报销两次路费(其他特殊情况另行报批)。 (四)在一个年度内,员工不能兼休探亲假和年休假。 第十七条 病假、事假 (一)带薪病、事假 1、员工原则上每月享受1天的带薪病假或事假,全年累计12天; 2、带薪病或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2-3天,由人力资源部批准;4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 非带薪病假:员工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2天以后,所超的病假天数按日岗位工资标准扣除,直至扣减到600元人民币。如员工处于医疗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非带薪事假:员工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2天以后,所超的事假一律以小时工资计扣,按月岗位的1/168(21x8)计算。 第十八条 婚假(带薪,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一)加入公司满一年的员工方可享受带薪婚假。 (二)员工在原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公司。 (三)员工结婚,给婚假3天,并给婚前检查1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且初婚者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 (四)员工的婚假需在结婚后一年内休完。 第十九条 丧假(带薪)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父母死亡时,给丧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第二十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发岗位工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一)已婚女工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连续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多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难产有医院证明的,增加15天。晚育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除产假外,女员工需要修延长假的,需在产假期满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 男员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时可享受3天的假期。 (二)施行人工流产在四个月以下(含)的可休息15-30天,四个月以上的可休息42天。节育、绝育手术持医院证明给予休假天数。 (三)因节、绝育手术事故而造成的休假,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伤假 (一)员工的工伤假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假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医疗或休养期间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月平均岗位工资。 (二)员工工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部门确认,分别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请假程序 (一)员工请假,必须事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后,假期方为有效。 (二)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门经理请假,返回公司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 员工休年假、探亲假前,至少提前一周与直接上级和人事专员协商,妥善安排好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全体员工应当充分利用工作时间,高效优质地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由员工填写《加班申请单》,由直接主管审核,交部门(单位)经理批准,作为记录加班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对加班员工首先应考虑在部门内部安排倒休(法定假日加班除外),不发放加班费;不能安排倒休的,为员工提供加班补偿,加班时数以《加班申请单》为依据。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以每小时工资报酬为基数,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A(元/小时)=员工月工资(元)/168 加班报酬B(元)=加班时数x加班比例x小时工资 正常工作日下班后加班,每小时支付1.5A的报酬;公休日加班,每小时支付2A的报酬;节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3A的报酬。 特殊工种人员加班工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上面所述的“带薪”是指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均不受影响,“岗位工资”是指员工在现岗位上的月固定工资。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2第一条 总则 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相关福利待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中心、各部门所有员工。 第三条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四条 考勤条例 1.作息时间:全年划分春季、冬季两个作息时间段,上下班时间以行政办每年的正式通知为准。 2.执行方法:全体人员须严格按照作息时间遵守考勤管理,不得擅自个人所为,违者,每迟到、早退10分钟,扣发当日全部工资,超过一小时按旷工一天标准处罚,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五条 假期分类 公司假期分为法定假日、工伤假、产假、病假、年休假、特殊事假。 第六条 假期规定与待遇 1.法定节假日 1.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全体员工每年享有以下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5日(星期六)、1月6日(星期日)上班。 春节:2月9日至15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上班。 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 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7日(星期六)、4月28日(星期日)上班。 端午节:6月10日至12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节:9月19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1.2在上述法定节日中休假薪资照付。 1.3法定假日内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的,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薪资。 加班薪资=日工资基数x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数x3 日工资基数=正常月工资总额 /30 2.工伤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基本工资100%发放。 3.病假 3.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请病假在3日内的享受带薪病假,超出三日外的天数则按实际超出数扣除年假天数,病假扣除年假后超出的病假期间停发任何工资补贴,超出2个月的按辞职处理。 3.2 员工请病假的须于看病返厂当日内向行政办提供镇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否则按旷工计算。 4.产假 4.1所在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 4.2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4.3在女员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按月基本工资100%发放; 5.年休假 员工在公司每年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月工资100%发放。规定如下: 5.1员工不满1年,年休假5天; 5.2员工累计工作一年以上2年以下,年休假10天; 5.3员工累计工作满2年的,年休假15天。 5.4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基数的100%补贴年休假工资报酬。 6.超出年休假外的特殊事假 6.1员工请休特殊事假,可以年休假代替特殊事假,超出天数按特殊事假计算。 6.2员工特殊事假的工资扣减数额:月工资总额/30x特殊事假天数。 6.3如员工在年休假休满后,确有个人事宜需请假在0.5工作日内的,可享有每月一次的带薪事假。 第七条 请、休假程序 1.请假员工应提前一天履行请假手续,部门员工请假在各部门主管处领取请假条,并当面详细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按批准权限报批; 2.请假条经相关领导批准签字程序后由本人亲自至办公室将请假条换取出入证,同时必须在将审批生效的《请假申请单》交行政办公室留档备查,手续不完善者以旷工计; 3.员工请假外出必须将出入证上缴至门卫,并进行各项登记,回场后必须至门卫室登记回厂时间,出入证有公司印章则有效。 4.年休假、产假的员工,应按审批权限要求提前3天提出并通过申请,批准后作好相应工作交接; 5.病假、工伤假及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者,须于请假当天用电话征得批假人及行政办公室同意,并在回公司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6.假期完毕,休假员工须于上班当日到行政办公室销假报到,因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以旷工计。 第八条 审批权限 1.员工请假假期在1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事前书面批准; 2.员工请假假期在1日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及副总经理、总经理事前书面批准。 第九条 请、休假管理 1.请假天数最短为0.5天。 2.事后补办请假者,每1个自然年内,不得超过2次,违者视为旷工。 3.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安排情况审批员工的请假申请,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安排时,各部门可视实际情况缩短、改期给假或不予给假; 4.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各部门负责人汇总本部门员工请假情况,并填制《请假汇总表》,报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核实统计请假情况。 5.生产区相关人员在外出休假返回公司后必须在生活区隔离净化2日后方可进入工作,隔离净化期也记入休假期。 6.未经事前书面批准私自休假者,除病假、工伤假及特殊情况外,一律视为旷工。 7.旷工按全额日工资的300%处罚。 第十条 消假 1、员工休(请)假回场后亲自至办公室登记消假,办公室按销假时间计算请假天数,如超出时间则视为旷工。并及时消毒、冲凉更衣; 2、员工休(请)假上午在12:00前回场,晚上在10:00前回场。 第十一条 其他 除上述休假外,经公司总经理特批的员工可以享受奖励休假,具体休假时间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制度自20xx年1月发布之日起生效; 2.原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制度内有关内容发生冲突的,自动失效; 3.本制度解释权由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3第一条事假: 1、员工因事确需本人处理,两天以上事假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行政部;部门经理因事请假需书面申请,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人事行政部。来不及请假,应电话通知,经同意后方可请假,事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2、员工请假,返回工作岗位时,必须到人事部销假,否则人事部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3、员工事假扣款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第二条病假: 1、员工上班时因病需接受治疗,应先得到部门经理批准,并按请假时间计扣工资。 2、员工请3天以上病假须开具县(区)级以上证明,经人事行部审核批准方能有效。 3、员工因突发性疾病或病重无法上班,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通知部门经理或人事行政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4、员工因病(工伤、产假除外)不能工作达一个月以上者,公司有权进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病假扣款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第三条工伤假: 1、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非人为原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发生事故后,员工必须按有关程序迅速上报公司人事行政部,经公司认定后,方可作为工伤。 2、工伤假期内员工享受定额工资,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治疗费用及抚恤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法定假: 国家法定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员工如遇当值,可安排在假期结束后一月内补休或以加班计算。 第五条丧假: 遇正式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辞世,公司批准员工享受5天吊唁假;假期内公司支付定额工资,不报并旅费,同时人事行政部有权要求员工出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谎报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婚假: 员工婚假定为7天,如男女双方晚婚(男方25岁,女方23岁)可延长假期为10天,同时员工享受定额工资。 第七条产假: 公司正式员工申请分娩假时须呈交医院证明书,经公司核准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分娩假(假期内支付定额工资)。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4一、目的 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管理休假而制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责任 各部门主管、经理。 四、程序内容 1、病假 员工休病假,超过1天要出具医院开具的假条。 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从员工转正开始,员工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病假。 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的,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的,员工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假超过十五天以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全市最低工资60%的基本生活费、按其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待遇不再享受。待合同期满,不再续定劳动合同。 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诊断证明,请部门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2、年假 公司规定员工的年假为:12天/年 上班满6个月可开始休假(满一个月则享有一天年假) 年假遇节假日顺延 员工休年假必须考虑有关客户的要求及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休年假必须提前两周申请,并经主管同意。 公司希望员工利用年假的机会使身心得到调整。人力资源部将在每个自然年度开始时,通知每位员工应享受的年假。该年假的有效期为一年时终止,不再累计。 员工如愿意放弃年休假,年假期间的工资按日工的基本工资的2倍计算。 3、工伤假 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直接主管应立即到现场调查受伤情况,并立即作出处理,并进行报告至CEO和人力资源部。 公司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定是否需要给予工伤假。 员工休工伤假享受全薪。 员工休工伤假期间,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 4、婚假 女职工年满23岁前结婚有薪婚假3天(24小时) 女职工年满23岁后结婚有薪婚假10天(56小时) 男职工年满25岁前结婚有薪婚假3天(24小时) 男职工年满25岁后结婚有薪婚假10天(56小时) 男、女职工婚前体检可享受半天全薪假。 5、产假 产假所涉及的假期,均应包含节假日,即遇节假日不顺延。 员工妊娠期间每月可享受半天全薪假以供月检。 员工生育可享受90天全薪产假。 年龄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可延长一个月带薪产假。 如遇难产,可凭医院证明增加有薪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员工可以在妻子生育后享有一天陪产假。 女员工生育后的第一次流产,公司将依据医生的诊断证明给予15天带薪假,以后的流产全部按无薪病假计算。 6、丧假 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8天(64小时) 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4天(32小时) 7、倒休假 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后,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享受因休息日加班产生的倒休假。 员工休倒休假时,须考虑部门工作的安排,并应提前二周申请,经主管同意。 员工休倒休假时,应在请假单后附有部门经理批准倒休的加班申请单。 倒休假只限当年有效。 8、公共假日 员工享受下列法定公共假日 五一节:三天 新年:一天 春节:三天 国庆节:三天 女员工可在妇女节享有半天公休(遇休息日不顺延) 如国家政策有调整,则遵循国家政策 9、事假 事假系无薪假,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休无薪假 事假最长不超过二周。 10、请假批准权限: 请假日期 批准人 1-3天(包括3天) 直属上级 3-12天(包括12天) 部门经理 12天以上 总经理 直接主管在一个月内对同一员工批准假期时限为5天,5天以上由部门经理批准。 11、请假程序: 员工填写请假单,报主管、经理批准后,送至人力资源部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5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 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标准 (1)员工参加工作累计满1年不满XX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员工参加工作累计满XX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员工参加工作累计已满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3. 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 (1)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 (2)由于本人原因不愿意休假的,按自动放弃对待,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不再补休,也不给予补助。 (3)员工年休假期间外出休假,不报销往返路程费及其它费用。 (4)员工可用年休假充抵本人发生的事假或病假。 4. 员工带薪年休假的审批和管理 员工申请享受年休假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员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 5.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经公司有关会议决定,可以补充。 (2)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6[背景资料]: 根据《劳动法》及北京市、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公司鼓励员工有计划地休假,公司各部门应有计划地安排员工休假,现将公司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如下: 一、适用范围: 1、与公司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本公司工作年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2、临时劳务人员、内退人员、无岗人员、下岗人员、调出人员(包括正在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3、凡一年内病、事、产、工伤假累计超过60天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二、休假时间 1、在公司工作年满一年后,每年可有5天的年休假,而后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则增加1天的年休假,最多增至14天。若上半年满足工作年限的,本年可安排休假;下半年满足工作年限的,次年开始安排休假。 2、员工年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三、批准程序: 员工一次性休年休假应执行既定的休假计划,需提前申请并得到核准。员工零星休假,一天以内的,需提前一天获得直接上级批准;三天以内的,需提前三天获得直接上级和本部门经理批准;七天以内的,需提前七天请准,经直接上级报本部门经理核准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八天至十四天以内的,需提前一个月请准,经直接上级报本部门经理核准,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四、具体规定: 1、考虑到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各部门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在不增加编制和人员、确保工作(生产)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每季末制定下一季度本部门员工的休假计划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计划期内确实不能休假的,可在本年度内调整休假计划。 2、各部门应严格年休假管理制度,严格考勤。公司将不定期抽查考勤情况,抽查结果将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如抽查发现有员工没有履行规定的请休假手续擅自休假、或者虽然提前告知了相关主管但事后不能及时提供请休假证据的,视同旷工处理。 3、年休假最少应以1小时为单位使用,不足1小时的以1小时计,超出1小时的按实际休假时间计。 4、年休假期间,基本(协议)工资和贡献工资照发。 5、员工上年度没有休完的年休假截止到下年度一季度末。过期作废。 6、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 7、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人事薪资委员会。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7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及其劳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二条法定节假日是指我国现行休假制度规定的带薪节日和休息日。法定节日假包括:元旦(1天)、农历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1天)十一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端午节(1天)、清明节(1天)、三八妇女节(女职员半天);法定公休假为周六、周日。 第三条婚假: 1.员工结婚给予3天假期,达到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再增加婚假7天。 2.员工休婚假期间,其标准工资照发。 3.员工结婚男女双方在异地者,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具体参照出差交通工具乘坐标准)。 第四条丧假:员工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死亡,给予丧假3天;职工亲属在异地死亡可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职工在治丧期间的标准工资照发。 第五条产假:女职工生育子女期间享受产假。员工计划内生育产假90天,含产前假期15天,属晚育者,另有晚育假30天。如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开具的证明给予15天假期。期间标准工资照发。 第六条看护假:员工配偶分娩期间,可给予看护假10个工作日。护理假期间标准工资照发。 第七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经批准停止工作或不能正常工作需治病、休养者可享受病假。 第八条员工休养病假1天以下者需经部门经理批准,1-3天者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员工休病假7天(不含)以内,标准工资照发。7天(含)以上者,发放标准工资的60%。 第十条员工因个人私事,经批准休假的,一次事假不得超过3天。(含)事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其他工资按实际天数扣除。 第十一条员工请事假1天以内者,经部门经理批准,2天者,经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总部副经理以上人员请事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分公司副经理以上人员请事假须经分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一年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15天,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或凭医院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经领导批准后休假,员工在工伤期间工资标准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带薪年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7天带薪年假;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年假。所有带薪年假可以在年度内一次性或分次累计使用,但不得跨年度累计使用。 第十五条职工凡与配偶或父母(岳父母、公婆除外)不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工作满一年者可享受探亲假。符合上述要求的员工每年享受两次探亲假,由个人申请在法定假日自行安排并上报综合管理部,公司按同等级别出差标准实报实销往返路费。当年不用,次年不予累加。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8护员工的合为了强化人事管理制度,维法权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一、婚假 国家规定婚假5天,晚婚者(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者)增加婚假20天。 二、产假 ①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②实行晚育的(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③纯母乳喂养,持医院证明,可享受1个月休假。 三、丧假 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5天; ②岳父母死亡给予丧假4天; ③兄弟姐妹死亡给予丧假3天。 四、计划生育手术后的假期(含节假日) ①安节育环休息3天;取节育环休息1天; ②输精管结扎后休息7天; ③输卵管结扎后休息21天; ④因采取综合节育措施失败怀孕而进行人工流产、引产同时安环者休息18天; ⑤晚婚后人工流产休息15天; ⑥引产同时结扎按妊娠月份休息40—60天; ⑦人工流产同时结扎休息30天; ⑧已有一个孩子安环失败而怀孕进行人工流产休息20天; ⑨男女施行绝育手术后失败而怀孕的,人工流产休息30天,引产休息60天; ⑩因孩子死亡进行结扎手术再通术的休息30天。 计划生育假视为出勤,基本工资、奖金补助照发,但不享受岗位工资。 五、工伤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受伤,应立即送至就近医院治疗,并通知部门领导和公司领导,事后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填写事故报告,报请公司领导处理。非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导致受伤,其休假时间将按国家劳动保险规定执行。工伤假视为出勤,所有工资、奖金、补助照发。 六、补休假 员工加班必须事先提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方可生效。员工补休,每次最少不得少于4小时,原则上要求每季度内休完,不跨年。此休假视为出勤,所有工资、奖金、补助照发。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9一、病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计发。 (四)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的发放,根据杭人[1996]389号“津贴分配实施意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病假的其他待遇规定 1、职工当月病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病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2、职工当月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 (一)申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科室同意,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矿工处理,矿工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二)事假的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加省职岗津贴的50% [日扣发基数 =(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岗省补)÷21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2、职工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的,市定岗位补贴停止发放。 3、职工当月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婚假 (一)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按法定婚龄,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假期外,婚假为15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三)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探亲假的四年应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四)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工资待遇:职工当月婚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婚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四、产假 (一)三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天; (二)三 ~ 七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 (三)正产(含七个月以上早产)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 (四)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五)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六)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七)工资待遇: 1、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市定岗位补贴全额发给。 2、职工当月产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产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五、女职工妊娠期间、哺乳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期满后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发给。 7、请哺乳假一年(含产假),哺乳假工资照发,省职岗津贴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8、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半个月以上),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9、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10、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每婴30分钟,另加往返途中时间,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11、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休假1-2天。 12、职工当月哺乳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哺乳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六、丧假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同意,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假期一般给予1—3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三)工资待遇:职工当月丧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路费自理。 七、年休假 (一)根据杭卫发[20xx]526号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中,有关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之规定,为方便计算,经医院研究决定,年休假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20xx年的,每年休假5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20xx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8天; 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1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有关口径(包括市补充规定) 1、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2、工作时间满周年的计算,可按计发工龄津贴的口径掌握。 3、产假不计入病、事假内,仍可享受年休假。 4、请哺乳假的人员,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5、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6、当年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者,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7、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天数可增加在年休假内。 8、上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探亲假 (一)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凡在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 2、与父亲、母亲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虽同父亲、母亲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二)职工探亲的假期与工资 1、职工(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下同)。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和路程假期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全额发给。 5、职工当月探亲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探亲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职工探亲假的区域与往返路费 1、职工探亲假的区域:根据杭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杭劳薪[1982]16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境外探亲,往返路费包括自工作所在地至出境口岸,返回时自入境口岸至工作所在地,境外路费自理。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探亲假的有关口径 1、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2、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4、探亲假期间结婚,假期不再另给; 5、探亲假期间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6、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7、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探亲假。 8、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9、“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10、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1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的,4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12、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13、已办理过法律手续,过继给别人,和养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与生身父母在一起的,只能利用其他假期去探望。 14、出国援外人员的探亲假问题,根据[1981]劳险便字94号文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出国援外人员回国休假1个月,已与配偶或父母团聚,故不应另外再享受探亲待遇。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10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如下: (一)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方面包括三类(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 第二类,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二)带薪年假。 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法》第45条: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三)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陪产假。 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但是也有长达30天的陪产假,例如河南省。 (六)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七)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11随着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省外工作人员逐渐增多,原有休假制度已不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加强员工集中休假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总部集中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对本公司员工集中休假及其费用报支制度重新进行调整,其规定如下: 一、享受对象与适用范围: (一)劳动用工关系在山西紫金,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省外聘用工、临时工; (二)未婚员工父母在繁峙县及其毗邻县份(代县、应县、五台、浑源等)之外居住的本省在职聘用工; (三)已婚员工家属在繁峙县及其毗邻县份(代县、应县、五台、浑源等)之外居住的本省在职聘用工; (四)夫妻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且符合上述1-3条规定的省内外聘用工、临时工; (五)不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员工可选择享受探亲假、周末休假或其它休假形式,具体按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享受集中休假的员工取消探亲假; (六)劳动用工关系在集团总部的员工,执行总部的休假标准。 二、集中休假次数和时间规定: (一)凡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聘用工、临时工可以选择每两个月或三个月集中休假一次。其中:每两个月休假一次的单次最大休假时间为10天(含路途)、每三个月休假一次的单次最大休假时间为15天(含路途)。无论是两月还是三月休假一次,每年每人只允许报支4人次往返差旅费(含家属反探亲)。 (二)夫妻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且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省内外聘用工、临时工,每半年集中休假一次,每次假期18天(含路途),每年可报支5人次往返差旅费。 (三)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员工在非休假期间: (1)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必须正常上班,每周六可休息半天,其它时间外出需向有关领导请假,超过半天的按事假处理;未请假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2)非休假期间当月出勤超过25天部分,岗位工资不翻倍计算,休假期间享受带薪。 三、集中休假的申请和审批: (一)总助以上的干部休假直接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总助以下的员工休假按下列程序报批: 中层领导以下人员:员工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部门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 中层领导直接由总经理审批。 四、集中休假的费用报支标准: (一)总经理助理(及相当职级)以上者,可报支全额飞机或软卧火车票价; (二)在职中层干部(含协议薪酬人员),可按长途汽车或火车硬卧或七折(含)以下飞机票报销差旅费; (三)其它工作人员:可按长途汽车或火车硬卧报销差旅费。 (四)家属探亲差旅费报支随其所探对象职务报支标准。 上述费用报支前须到人力资源部门登记、核实,报销标准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五、本制度作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本规定的解释权授予公司人力资源部。 六、本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121、员工请假和休假,必须履行当事人书面报批的手续,特殊情况,可事先口头请假或来电电话请假,或委托人请假,经批准后休假,但必须在休假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2、下列日期为假日,但因需要可制定正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1)元旦、春节、国庆节、中秋节、端午; (2)假日若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3、员工请假分下列几种: (1)病假:因病假治疗休养或住院治疗者,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申请病假,每年积计15天为限; (2)婚嫁:员工结婚可请婚嫁3天,晚婚假加3天(含假期路途);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含假期路途);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3)产假:员工生育可请假75天,小产7天,晚婚晚育加15天,配偶生育可请假1天; (4)丧假: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3天;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丧亡可请假3天;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一天; 4、假期薪金 (1)病假:丧家三天超时扣薪金; (2)婚假:婚假三天超时不计薪金,产假按工资标准计发50%薪金; 5、请假及核准权限 (1)休假一天以内,所在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交办公室备案; (2)部门经理请假,一天以内报总经理批准; (3)产假、婚假、丧假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报办公室核准;全年事假、病假、小产假不得超过15天,旷工一天扣发二天工资,旷工三天以上予以辞退; (4)轮休完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合理安排。 6、酒店员工因执行职务发生的危险导致伤病不能工作者,按医疗期规定以公假论,公假期间发基本工资; 7、凡未按规定请假和未办妥书面请假手续的,均不得先行离职,除确因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的事情外,皆以旷工论处; 8、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13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也包括试用人员、顾问、临时人员等。 第三条 公司实行员工每周六天工作制(上午09:00-12:00,下午02:30-06:00),周日休息,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条 员工应当妥善安排休假。在积极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服从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请休假程序,经审批同意方可请休假,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第五条 请假应当根据请假手续及核准权限进行申请: (一)请假应本人先填写《请假条》,提前上报相应领导审核,审批后方能请假。根据部门不同决定提前几天上报。 (二)经审批的《请假条》应当交人事部备案。 (三)请休假一天者需上报本部门主管审批;请休假两天及以上需告知本部门主管,上报副总经理审批;请休假五天及以上者需告知本部门主管,上报总经理审批。 (四)特殊情况的另行规定。 第六条 员工请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人事部销假,每逾期销假一天处以50元罚款,以此类推。 第七条 所有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以虚假事由请假的,一经查实,即作旷工处理。较强时间请假须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八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法定节日,安排员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或组织集体活动; (六)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对法定节假日前后的周末可以实行调休。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员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可申请事假,每人每月最多可申请事假3天。每年不超过15天,否则不享受公司同等福利和年终红包。 (二)请假扣当日全薪,对应月份无全勤。应提前1天申请,市场人员提前2天报上级主管审批。同意方可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病假 员工本人因病、伤诊查,住院治疗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请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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