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
范文 |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精选13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请假制度管理规定,欢迎大家分享。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篇1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劳动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xx〕57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xx〕106号)、《*巫溪县委办公室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县级机关工作人员交流暂行规定〉〈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通知》(巫溪委办发〔20xx〕93号)、《*巫溪县委办公室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巫溪委办发〔20xx〕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假 (一)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审批。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到20个工作日,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和县教育局批注意见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三)请事假的要求。 1、各学校和县教育局直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按上述事假审批权限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直属单位负责人因事需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需经教育局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个工作日按教职工请假程序报批手续。 3、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含20个工作日),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四)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3、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条中的第2项相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 (一)请病假条件 申请病假人员必须要有巫溪县人民医院或巫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治医生出具的近10天内的病情诊断和建议休假治疗证明书。此证明书需加盖上述单位的疾病证明章和单位行政章且单位分管业务领导签名后有效。另持疾病检查化验、仪器诊断等结论性报告原件、医生出具的相关治疗处方和医院盖章的电脑收费单据(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若需转院治疗的,必须有上述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 (二)病假审批及要求。 1、病假在7天内(含7天)的,由所在单位审批;病假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病假在1个月以上的,本人填写《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意见后,报县教育局签署意见,最后报人事局审批。 2、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病退手续。 3、申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教育局、人事局集中到有鉴定资质的医院进行病情统一诊断,所需费用由申请病休人员自行承担。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评,不确定考核等次。 4、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病假,可延长见习期。 5、凡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应连续计算为请假。 6、凡未履行休假、续假报批手续的,托病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教职工连续病休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在试用、见习和熟练期间的病休人员待遇,分别按试用、见习和熟练期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三、婚假 (一)婚假期限 教职工结婚,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可给予10个工作日的婚假。 (二)婚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教职工结婚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婚假期间的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四、探亲假 (一)教职工利用寒暑假进行探亲,原则上在上班期间不另批探亲假。 (二)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及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自理。 五、女职工生育假 (一)产假期限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2、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范围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持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二)产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丧假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二)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教职工出勤考核 (一)凡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对不假而走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的视为旷工。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聘用合同约定为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聘用合同约定为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予以辞退或解聘,且不发给辞退费或解聘补偿费。 (三)辞退的教职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送教育局、人事局审批;解聘教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解聘手续,并报送人事局备案。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构成 1、实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其中,中小学教师的基本工资包括提高10%工资标准。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规定中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并做好考勤和各类假期登记工作。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篇2一.请假首先需经各小组负责人处报备、申请 二.经小组负责人同意后则到行政部报备、申请 三.请假需提前写请假条、并交行政部 四.如需事后补请假条则先有各小组负责人提前代填写请假条交行政部,待请假人回来到行政部补签字 五.管理层请假需向上级主管报备、申请 六.各部门原则上一天只允许有一个同事请假、超出一人则扣罚小组负责人当月奖金50元/累加翻倍(奖金无则补助里扣除)(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况需向××报备、未报备按本规定处理) 七.(各小组负责人+行政部)有一天的请假权限、请假2天需找××报备、申请。3天(含)以上需经××同意方可请假 八.以上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 九.本通知即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篇3第一条鉴于目前公司生产运营及人力紧张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一式两份(一式部门留存,一式交人力资源部)报批,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三条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四条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假期审批权限: 1、员工请假1天以内,需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 2、员工请假2天以上7天以下,部门主管(部长)同意后,需经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 3、请假7天以上15天以下,经部门主管确认,事业部总经理审核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人力资源部长处审批,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4、员工一次请假最长不超过15天; 5、部门主管、部长请假3天(含3天)以上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和人力资源部同意,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七条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由县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本、诊断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八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2天工资,旷工3天,公司除追究旷工给工作造成的损失外,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累计不准超过30天(产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30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回所缴纳社保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请假7天以上者,取消当月绩效奖,年累计请假15天以上者,取消年评优、绩效奖; 附则 第十五条本请假规定,与以前相关制度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篇4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关于教职工公假、病假、事假、调休等请假制度作以下补充规定,如有违反或除特殊情况外,无论何种事由未办理请假手续,作旷工处理。 一、关于公假 1、教职工公假到校办请假备案,另请附会议通知,(教研活动不需会议通知)。 2、中层干部公假到分管校长处请假,到校办备案,另请附会议通知。 二、关于病假(看病) 1、病假需向人事部门递交由医院出具的病假单。 2、每月固定看病的教师:请交书面申请,并提出具体时间,交至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提交校务会讨论。如在此之外再有病假,至人事部门请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3、不影响上课外出看病,如有医生事后开具的病假单或者有学校的调休单可以不按病假处理。原则上每月不能超过二次,每次半天。 4、如身体原因(大病、重病),不能坐班,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交人事部门,经校务会讨论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其它原因或短期身体不适申请不坐班的教师,实行弹性工作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30——下午3:00)。 三、关于事假 1、半天的事假:填写请假单,并交至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同意后在校办备案。 2、一天及以上的请假:如果是因为重要的家事等,请交书面申请,并交至人事部门。经校务会批准后方可请假。 3、中层干部事假需另向分管校长请假。 四、关于调休 1、不影响学校工作,调休最多一天,原则上不可调休连续一天以上,如有病假单,可以调休充病假,最多不可超过病假天数。 2、除突发事件,请假或调休需提前一天到人事部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递交调休单(原则上当天调休不予批准)。 3、中层干部调休需另向分管校长请假,并至校办备案。 注:所有请假请附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如没有特殊情况,口头请假一律不能认定已办理任何类型请假手续。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篇5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三、内容: (一)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共11天,本厂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放假。具体为: ①元旦1天; ②清明节1天; ③端午节1天; ④劳动节1天; ⑤中秋节1天; ⑥国庆节3天; ⑦春节3天。 (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请假类别 1、事假: 1)员工因处理私人事务而请假,称为事假; 2)下述第2至5条请假如不能提供相关依据或证明者均以事假处理。 2、病假: 1)员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不能正常上班而请假,称为病假; 2)员工请病假应提供本地医院(深圳坪山人民医院或布吉人民医院及其下属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医疗病假)证明和《病历记录》; 3、婚假: 1)婚龄合法,则享有3天婚假。 2)员工请婚假,需提供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结婚证明。 4、产假: 1)女员工怀孕临产,可请产假90天。 2)员工请产假,需提供小孩出生证明及夫妻结婚证明。 5、丧假: 1)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关系则享有3天,隔代(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为1天。 2)员工请丧假,必须提供直系亲属死亡证明与关系证明。 6、工伤假: 1)员工因工作受伤,以工伤假论。 2)员工工伤期间,薪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发。 3)员工需提供相关工伤证明及医疗证明。 7、路程假:春节放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员工可请路程假,具体参照以下省/市/自治区划分: 1)准假1天: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海南省。 2)准假2天:江西省、湖南省、浙江省、湖北省、安徽省、江苏省。3)准假3天:上海市、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河南省。 4)准假4天:山东省、北京市、河北省、天津市、山西省。 5)准假5天: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三)、请假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1、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应先到本部门文员处领取《员工请假审批表》(需写明请假日期、时间、事由等),然后由所属部门指定文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2)员工请假应按规定办理好请假手续,而后方可离厂,否则以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如偶发事故不及提前请假者,应于假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并补办好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3)公司保留员工请假期间因工作需要提前召回员工的权利。 2、销假程序: 1)销假时必须在请假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持请假申请表(附表)到人事行政部销假。 2)病假销假时,必须提供劳动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和《住院证明》。 3)婚假销假时,必须提供有效的《结婚证》。 4)丧假销假时,必须提供《死亡证明》与《关系证明》。 5)路程假销假时,必须提供有效车票、机票等票据。 3、续假程序: 1)逾期续假,续假程序与请假审批程序相同。员工需提前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征得直接主管同意,由直接主管代替填写请假条(请假人签名一栏不需代签)按 请假审批程序审批,待请假人回公司后,再补签名。 2)若续假后,总计请假时间超过了各阶段审批的请假天数,需重新填写请假单,从请假开始的第一天到续假后的最后一天,按此请假天数进行审批。 3)假期届满未办理续假或销假手续仍不到职者,均以旷工处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审批权限及办理手续时间: 1)普通员工、班组长及一般技术人员 2)主管级人员及中级技术人员 3)经理级及高级技术人员 4)请假审批注意事项:员工请假,如部门分白晚班,则请假应呈请当班管理人员进行审批,不得跨班申请或审批。否则视为无效。 (五)、请假审批表 1)、请假审批表原则上必须由请假人亲自填写; 2)、请假审批上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准确、完整; 3)、请假获准并经正常审批后,当事人须到人事行政部备案,人事行政部将“附表”交还给当事人,请假申请人方可离职。否则请假申请表不予生效,请假申请人擅自离职按旷工处理。 (六)、请假受理 1)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时,可不予批假或酌情缩短假期或延期批假。 2)请假者须在直属上司安排下将其岗位工作交待其他员工代理。 3)员工请假如发现有虚假事情者,除以旷工处理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如有发生直属管理人员隐瞒事实的情况,则给予该管理人员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请假时间计算 请假如从休息日起或至休息日止则休息日不计入请假天数;请假如跨越休息日则休息日计入请假天数。计算全年可请假天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入职者,按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到次年销假者,其次年请假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八)、请假调休 1)、调休是指以加班时间换取休息时间的行为(法定节假日加班除外)。 2)﹑员工当月工作满勤以外的加班时间可以作为调休处理;调休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的正常运作,并避开公司的集体活动。调休的最小时间单位为半天。 3)、员工调休须于加班完成后填写《调休审批单》进行申请,按请假审批相同程序经审批后报人事行政部备案;如员工加班时间已计发加班费,则该加班时间不得再用作调休。 4)、调休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后,不得随意更改。 5)﹑加班调休期一般为次月月底前。特殊情况经厂务领导批准可另行安排。 6)、调休时间视同正常考勤,按正常考勤计算薪资和福利,并且不影响奖金待遇。计件员工产量按调休对调的加班时间产量计算;调休对调的加班时间则不予计算加班费和产量。 (九)、解释与实施 本制度人事行政部拥有最终解释权,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文件与此文件有冲突的地方,以此文件为准。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篇6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请假种类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假期设置种类: 1、病假:员工因病确需请假。 2、事假:员工因事确需请假。 3、婚假:员工结婚请假。 4、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奔丧请假。 5、工伤假:员工发生工伤时请假。 第三章 请假程序 第四条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报办公室及企管部备案。 第五条 如确因情况紧急,不能及时填写请假单,必须先口头或电话请假,回公司后即补办手续,未补办手续作旷工处理。 第六条 为确保工作连续性,较长假期需交接手头工作。 第七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报请示有关主管经理审批。 第八条 假满后回公司应办理销假手续,报公司企管部及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请假标准 第九条各类假期两天以内经部门经理、主管科长批准,两天以上七天以内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七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后到办公室和企管部备案。 第十条 请假标准范围: 1、病假:根据医院证明及部门主管审定认可,确认假期天数。 2、事假:根据个人申请及部门主管审定,确认假期天数。 3、婚假: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享受婚假7天,未到晚婚年龄登记结婚的享受婚假3天。 4、丧假:按照国家劳动部门有关政策,假期三天。 5、工伤假:依据医院医疗证明,经公司工伤鉴定小组鉴定认可同意,确认假期天数。 第五章 假期工资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每月根据员工出勤表及请假单,负责员工假期工资核算,并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第十二条 假期工资核算: 1、病假:病假期间按本人基础工资发放,三天以内另每天扣除当月工资1%,七天以内另每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2%,一个月以上公司终止其劳动合同。 2、事假: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三天以内另每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5%或当月工资1%,三天以上另每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或当月绩效工资2%。一个月以上公司将终止劳动合同。 3、婚假:婚假期间发放按本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另每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5%。 4、丧假:丧假期间发放本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另每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5%。 5、工伤假:非本人原因工伤,假期在10天以内,工资全额发放,10天以外每天扣除5%绩效工资;对于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长期工伤,按基础工资发放。由于本人违犯操作规程或工作马虎而造成工伤,10天以内不享受绩效工资,10天后按病假处理。 第六章 假期规定 第十四条 员工请假期连续在六天或六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员工请假期连续在六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 员工的病事假和其他请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七条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三次,公司将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中高级职员请假,三天以内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三天以上须经总经理审批,并在企管部备案。为维持正常工作程序,请假人须记录联络方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实施。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篇7一、假期的审批 1、基层员工、班组长请病、事假,3天(含)以内的,由主管审核,厂长/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厂长/经理审核,分管副总/总监批准。 2、主管级管理人员、厂长助理请病、事假,由厂长/经理审核,分管副总/总监批准。 3、厂长、部门经理请假,分管副总/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 二、请假类别 1、病假/事假 ①病或私事申请的假期。请假者应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有关人员的批准方可离岗,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离岗的,以旷工论处。病、事假期间不计发薪资及福利。 ②因患急病或急事自己不能及时来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在上班后1个小时内委托他人或以电话向其部门主管或厂长(经理)请假批准方可,并由其部门主管于4小时内向人事行政部报备,员工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时应出具相关证明,否则按旷工论处。(此种情况每人每月最多不超过一次)。 2、婚假 ①转正后的员工结婚可申请三天有薪假。婚假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主管、厂长审批后持有效结婚证书及户口本到人事行政部办理请假手续。 ②员工申请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书二个月之内申请。 ③员工在本公司只享受一次婚假:婚假假期限一次休完,不得分次休。 3、丧假 公司员工的三代直系亲属(嫡亲父母、子女、配偶、嫡亲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死亡证,享受三天有薪假。 4、伤假/公假 ①员工因工作受伤,必须在受伤的两日内持本人书面《事故报告》(伤情严重的,可由部门办理)交厂长或部门经理签字认定为工伤假方可,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②伤假必须由区级以上医院(或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诊断书或证明。 ③伤恢复后,不论休假假期是否满都应主动复工,否则以旷工处理:工伤期间员工工资按有关规定发放。 ④公司批准的脱产参加会议、培训学习、陪护住院员工等均属公假。公假期间员工工资按本人基本薪发放。 5、探亲假 ①入职满一年的员工可申请回家探亲,省内员工年探亲假10天以内,省外员工视路程远近探亲假10-20天,探亲假期中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不另计。 ②探亲假一年只能申请一次,当年不休,第二年不累计:申请探亲假的员工应在公司生产经营淡季分批休假,并须提前十五天向本部门主管提出申请,报厂长/经理审批,人事行政总监批准。 三、规定及说明 1、公司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单》,《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在部门/厂,一份交人事行政部。 2、请假天数超过5天(不含)的,其工资顺延一个月发放。 3、职务代理人制度:特殊岗位员工、部门组长及以上人员,在请假前需安排好职位代理人,否则不予批假。 4、所有请假手续原则上均由本人亲自办理,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不得电话请假、他人代假。 5、特殊情况要求续假的员工,应按规定办理续假请批手续。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公司续假的,应在第一次实施休假结束前提报部门主管、厂长/部门经理,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续假,回来办理续假手续时应出具相关的证明,续假假期超过三天的,厂长/经理应提报人事行政部同意方可。 6、在请假期限内提前回到岗位者,应在当天办理销假手续。 7、无正当理由一天以上未到岗位上班着,部门主管应及时将相关人员名单上报厂办或人事行政部,对部门主管蓄意隐瞒的,按《员工手册》第八章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给主管记过处分。 8、公司员工,如因个人原因经常请假而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岗位调整。 9、请假最小时间单位为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篇8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程序 1)、不论何种假期,员工请假2天(含)以内者,由主管领导审批确认即可。员工请假2天以上者,直接由中心主任审批确认。 2)、员工填写请假单,经各主管领导,中心主任审批后,交由人事备案归档。 3)、较长时间的假期,必须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4)、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 5)、公司所有员工无论因公、私事请假经批准后,均需交请假单至人事备案归档。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申请规定: 1按照请假程序办理,员工若因急病未能在当天亲自递交《请假单》,必须及时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向主管请假, 待回公司后半天内补齐请假手续,交由人事备案。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 2)、事假 ①员工因事需要休假时,可申请无薪事假,并填写《请假单》。 ②一天以内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请,主管同意后,人事备案方可休假;事假3天(含)以上,需报中心主任批准后,人事备案方可休假;不允许电话请假和代为请假,特殊情况除外,但需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必须于上班后的半天内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未办任何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③员工亲属住院需要本公司员工护理的,按事假处理。 ⑤特殊情况需报中心主任批准,未经批准的超过假期者按旷工处理。 ⑥事假期间扣除当日基本工资。 4)、婚假凡请婚假者,应提前一周填写《婚假请假单》直接交中心主任,由中心主任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持《婚嫁请假单》至行政人事部备案。 ①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嫁。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嫁)。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国家规定保障员工权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凭结婚登记证一年内一次性休完,不可分开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嫁期间的工资照常发放。 5)、产假女职工生育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妥生育假期手续的,公司准予假期。 ①请产假应提前一周填写《产假请假单》,由中心主任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持《产假申请单》至行政人事部备案。 ②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员工,持医院证明书均可申请带薪产假或产后护理假 ③单胎顺产者,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再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龄员工(女24周岁,男26周岁),单胎顺产者,产假为128天,难产者,再增加15,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⑤女员工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根据医院的证明,视情况给予15-30天的产假;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45天的产假。 7)、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①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必须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补,超期按事假处理。 ②所有年休假以半天为一个单位,由行政部根据工龄发放相应的《年假单》,每次请年假需出示《年假单》,并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③带薪休假期间,不记录考勤,发放全额工资。如果年底年假未用完,可用剩余的《年假单》 5、公出 1)、在工作时间需要外出办理业务时,需在《出门登记表》中作登记,需注 明时间,内容,地点,并且签名。 2私自外出而未登记或告知部门经理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如有紧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来公司的,可电话告知主管,待返回公司后补办手续,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篇9一、目的 第1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请假程序: 第2条 员工需要请假时,应先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 第3条 请假人填好《请假单》有关项后,按照《请假规定》呈请各级领导批准,将批准后的《请假单》送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4条 办理工伤假审批手续,必须查验下列证件(材料): 1、由当事人提供工伤事故的经过报告; 2、由安全小组提供的工作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3、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工伤证明和病历; 4、经有关部门鉴定工伤致残等级的,必须出具有效鉴定伤残等级证明。 第5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6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7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三、假期类别: 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生育假,丧假,长假; 四、请假规定: 第8条 凡因病、事、工伤等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9条 员工请假应以“诚实守信”为原则,如有发现弄虚作假且影响恶劣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第10条 员工请假以半天为单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计; 第11条 一般员工请假三天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高层领导或总经理审批; 第12条 部门副职以上负责人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第13条 请假单必须由本人填写,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14条 未请假、请假而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按时出勤者,以旷工论处; 第15条 如遇急病或重大事情有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于当日委托同事、家属或以来电、函等形式请假,并于事后次日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旷工处理。 第16条 员工的请假事由不充分或有可能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时,其主管领导有权不予准假,或酌情减少准假时间; 第17条 如果员工请假时弄虚作假,不能实事求是,一经查出,按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五、假期说明 第18条 公休假日:每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公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19条 法定假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3天;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调休,共7天; 清明节:农历清明放假公休,共3天; 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端午节:6月14日至16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9日(星其日)、25日(星期六)上班;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20条 非法定假日: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可分别组织妇女和青年(35周岁以下)参加纪念活动。如不组织活动,则分别给妇女、青年员工放假半天。对参加活动或照常工作的员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资。如妇女节、青年节适逢法定公休日,则不补假。 第21条 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休假。 1、年休假标准: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以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20xx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工资照发。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对员工应休年休假未休的天数工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22条 事假: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须在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1、有薪事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事假。 2、有薪事假标准:员工累计工作每满1年的,年有薪事假1天,最多不超过7天(含7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有薪事假的假期。 第23条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凭医院的医疗证明填写请假条,由医务人员签署意见,再按事假审批权限报批;病假的医疗期及待遇按《计划生育及医疗待遇规定》执行。 第24条 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由本人并所在部门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日起30天内,由公司经营管理部向公司所在地芝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后,给予工伤假; 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医疗期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因员工个人责任事故原因造成的按病假规定执行,员工因公负伤,需治疗休养者,须履行工伤假审批手续。 第25条 婚假:员工符合结婚条件,需请婚假者凭结婚证填写请假条,经计管员审核,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婚假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及医疗待遇规定》执行,假期改发补肋工资。 第26条 生育假: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需请生育假的,按请婚假审批程序审批;请生育假者可自己或委托他人填写请假条。其假期及津贴补偿按《计划生育医疗待遇规定》执行。 第27条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3天丧假;请丧假者由本人填写请假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丧假期间改发补肋工资 第28条 长假:员工请假超过15天即为长假,请长假员工不在归属车间管理,由办公室直接管理,期满后需续请的,须通过办公室来办理。 六、附则 第29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和解释,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30条 本手册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篇10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请假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的请假种类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 第四条 员工请假,首先填写《员工请休假申请表》,按程序批准,并将批准后的《员工请休假申请表》交所在考勤员后,方可休假。请假未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 员工销假,应办理销假手续,病假(30天以上)销假凭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出院或康复证明。 第五条 请假批准程序 (一)普通员工 请假天数批准程序 1—4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5—8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8天以上 由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中层管理人员 请假天数批准程序 1—4天 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公司高管人员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请假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假由董事长批准。 第二章病假(含非因工负伤假) 第六条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凭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休假。如发生急诊,不受指定医院限制,但急诊病假不得超过3天,并且不可连续发生。 第七条 员工因病住院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工资标准为:3个月以内(包括3个月)发放当月本人工资的50%,3个月以上1年以内(包括1年)发放当月本人工资的30%,一年以上发放疾病救济金。 第八条 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事假 第九条 员工因私事请假,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30天,年累计不得超过60天。 第十条 必须在《员工请休假申请表》注明请假具体原因。 第十一条 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四章婚假 第十二条 符合法律结婚年龄的员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 第十三条 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登记)除3天婚假外,在结婚当年可享受晚婚假15天。 第十四条 进入本公司后结婚的员工可以享受婚假,婚假必须自结婚登记日起6个月内休完。办理请假手续时应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第五章丧假 第十五条 员工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以享受假期5天,(外)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可以享受假期为3天。 第十六条 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行给予路程假。 第六章产假、哺乳假 第十七条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如遇难产,可凭医院有效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十八条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晚育假30天。 第十九条 女员工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天,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二十条 妻子生育,男方可给予护理假10天。 第二十一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经其主管批准,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以上规定待遇。 第七章计划生育假 第二十三条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天;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天;结扎办理卵管,休假21天。 第二十四条 接受结扎输卵管手术的,男方可以享受5天护理假。 第二十五条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以上各种假期,应以申请上批准的时间为准,遇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第二十七条 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八条 工伤假、年休假、法定节日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从分布发之日起执行。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篇11一、制定目的 为将本公司有关请假的规定事项制度化、标准化,促使各部门员工的请假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此准则。 二、适用范围 凡经本公司所录用的所有员工(含临时工),均遵守本准则。 三、权责 1行政部负责准则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 2总经理负责本准则的制定、修改、废止的审核批准。 四、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应先到行政部或部门领导处领取《请假条》。 2、请假人详细填写所属部门、请假日期、假别、请假事由等内容后,一式两份,由上级部门领导批准签字。 3、将已经批准的《请假条》,一份交行政部留存备案,一份交门卫留存并登记以便考勤。 4、因特殊情况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并及时通知到行政部,否则记旷工处理。 五、准假权限 1、普通员工请假一天以内者,可由当班班长批准,三天以内者要由各部门领导负责审核批准。超于三天者须经总经理审核批准。 2、部门领导须请假者,则由总经理审核批准。 六、假别分类 1、事假 (1)员工必须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2)且须提前申请; (3)事假期间不计工资; (4)不满半小时着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4小时为半日; 2、病假 (1)因病必须治疗及休养者; (2)必须提供医院相关证明; (3)病假期间内的工资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发放;且没有全勤奖。具体如下: ①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放; ②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放; ③假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④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各类津贴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病假期间的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比例发放。 3、工伤假 (1)员工因公受伤; (2)经医院证明无法正常工作的; (3)须提供公司领导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 (4)工伤期间内的工资,公司给予其基本工资; 4、其他假别 (1)其他假别包括婚嫁、丧假、产假、护理假等; (2)请假必须听过公司部门领导的书面证明; (3)婚嫁:切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①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5天婚假(复婚和再婚除外,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在法定基础上续假1周; 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④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予假期; ⑤婚假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期; ⑥工资照发;且没有全勤奖。 (4)丧假(直系亲属)3天,工资照发,且没有全勤奖。 (5)产假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员工90天的假期,其中包含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切需提交‘结婚证’‘准生证’,期间的工资不享受绩效考核,给予其基本工资。 (6)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初一至初三)、清明节、劳动节3天、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3天,根据公司生产情况而定; (7)陪产假:法定婚龄男方可享受1天陪产假;男女双方符合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假期; (8)探亲假:暂无 (9)路程假:除了过年有路程假之外,其余时间无,此路程假仅此针对路程较远者。贵州地区单次3天,浙江地区单次1.5天,江苏地区单次1天; 七、补充说明 (1)员工请假须提前一天办理相关请假事宜; (2)因突发事件或疾病必须请假而未办理手续的,应先告知上级部门领导,得到允许后方可请假,并于事后立即补办相关请假手续。 (3)旷工的认定:未经批准而强行请假者;未经领导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者;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休假者(事后又无办理补假手续);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未批准续假,继续休假者;捏造虚假事实或无理由休假者;全月迟到次数在3次(含3次)以上者,以旷工半日计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篇12为规范人员管理,严格请假纪律,维持总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xx师院人(20xx)第7号《关于重申教职工请假手续办理的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总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病、事假 1、请病假者需提供医院开具的有效病情证明单,请事假者需填写事假申请单送交所在部门审核。有特殊情况需及时联系说明并补假。 2、所在部门需将签批后的病情证明单、事假申请单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病、事假七天(含)以下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准;七天以上,十五天(含)以下的,由总公司分管领导签准;十五天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签准。 4、病、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及相应年度考核管理按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办理。 5、病、事假期间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待遇由所在部门拿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效益工资原则上不享受。 二、产假 1、产假假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作计划生育手术,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休息。 3、产假请假手续可由家属代为办理,部门负责人签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照发。 三、哺乳假 1、女员工生育后确有困难,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哺乳假假期及给予抚育未满一周岁子女的女员工的哺乳时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哺乳假期间,国家工资发放80%,岗位工资不发。 四、婚、丧假 1、填写请假申请单,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给予婚假三天,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增加十二天;丧假一般为一至三天。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3、婚、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4、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 六、各部门要把各类请假与考核挂钩,与分配挂钩,严格请假制度,按月上报请假情况。 七、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总公司在编员工,非在编员工的请假可参照办理。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篇13一、请假规则 1.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事假,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病假同时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公假,因参加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学校领导证实后确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2.学生因病、因事、因社会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全校性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3.学生请超过两天的事假,原则上需学生家长打电话与班主任联系,以说明原由。 4.考试、考查(包括补考)期间,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报教务处审批,同意请假后方准予参加缓考或补考。 二、请假程序 1.请假条由班级纪律委员负责管理。请假的同学应到政教处领取请假条,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2.学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请病假需有校医务室或医院有效证明。请事假要有充足理由,一般应从严掌握。请假条填好后,交班主任签署意见,并送政教处办理有关手续,请假结束后返校时将请假单(回单)交于政教处。 三、准假权限 1.午休的请假,由班主任审批; 2.三天以内的请假,由班主任与政教处审批; 3.一周以内的请假,经班主任同意、政教处备案、主管校长审批; 4.一周以上的请假,经班主任同意、政教处备案、校长审批; 5.班级干部一律没有准假的权利。 四、补假手续 1.学生因急事但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一天内由学生家长或介绍教师代为办理补假手续。补假期满,不能销假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2.学生在假期、节假日必须按学校的规定按时离校、返校,逾期不归者必须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五、销假 请假期满,返校后必须及时到班主任或政教处销假,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论处。 六、其它 1.学生请假,如果学生以欺骗手段请假,被查出,则取消该生的请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若是住校生,还应持请假单到宿舍管理员处请假和销假,到家后由家长致电宿舍管理员,否则予以旷宿处理。 3.学生请假3天以上的,在政教处领导没有同意,班主任已经同意的情况下,学生不准离校,必须按正常时间上课。如果不来上课,则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4.如学生违反请假制度,均作旷课处理。 5.学生请假时数不得超过一学年授课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公假),否则即予以休学。 6.所有学生、班干部、班主任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七、本制度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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