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借款合同 |
范文 | 借款合同范文汇编9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借款合同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借款合同 篇1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乙方同意提供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乙方同意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借款是乙方向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简称“受教育人”)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甲方)发放的,用于支付受教育人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的商业性借款。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即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四条 借款利率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_________。 二、借款利息自借款转存到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账户之日起计算。 三、利率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修改有关规定,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乙方在恰当的场所公告,无需通知甲方,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向甲方发放借款: (一)本合同附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二)没有发生本合同第十条所列的违约事项; (三)《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申请表》经乙方审核同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的发放 借款一次性发放。由乙方按甲方指定直接划入甲方在建设银行所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中,该账户户名为_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二、还款计划 (一)借款期限在______年以内(含 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借款期限在_____年以上的(不含_____年),采取按月付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归还借款。 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第_____日,当月利息当月清偿。本金可按照借款人意愿在借款期限内随时偿还,不限次数和每次还款金额。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最后一次结息日不能迟于该笔借款到期日,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 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三、还款方式 (一) 还息方式 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方式还息 .甲方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主动还息。 2.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前在约定的还款帐户中备足相应款项,乙方有权在结息日从约定的还款帐户扣收甲方当期应偿还的利息。双方约定的还款帐户:户名为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若约定的还款帐户被查封、冻结、挂失、甲方应当及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 )贷款变更委托扣款帐号申请书》,提供新的还款帐户。 (二) 还本方式 甲方应按期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主动还本。 四、提前还款 借款期限在_____年以内(含_____年)的借款,甲方提前还款时,应提前_____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乙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提前还款的,原定的借款利率不做调整,甲方应按照原定的借款利率和实际用款期间计付利息。 五、借款不可以展期。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信誉、家庭经济情况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信誉、家庭经济情况等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不得挪用; 四、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方式、期限归还借款本息; 五、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六、债务清偿前,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_____日内通知乙方: (一)甲方通讯方式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 (二)甲方个人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甲方借款清偿能力的。 七、债务清偿前,受教育人有退学、休学、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学校开除等情形时,甲方应当在_____日内通知乙方;如乙方要求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甲方应当立即偿还。 八、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 费用。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一)有权核实、了解有关甲方身份、还款能力、信誉、家庭经济情况等资料,有权对甲方有关资料及用款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二)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 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乙方 及时将扣划情况通知甲方。 二、乙方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但因甲方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预期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甲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按期还款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一)债务清偿前个人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借款清偿能力的,甲方未在_____日内通知乙方; (二)转移个人资产,以逃避债务; (三)有确切证据表明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影响乙方信贷资产安全的; (四)有确切证据表明足以影响债务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发生; (五)甲方未履行其对 的其他到期债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债务清偿前,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九条中约定义务,即构成甲方的违约。 (二) 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即构成甲方违约: 1.有确切证据表明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2.有确切证据表明保证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 3.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 (三)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既构成甲方违约: 1.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未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抵押人将房屋出租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与、转让、重复抵押、改变用途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法律法规有相反规定的,未提前七个工作日将具体事项通知我行; 4.抵押人经乙方同意或依法律法规规定提前七个工作日将具体事项通知我行后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5.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的清偿,抵押人有过错时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的。 (四)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经乙方同意处分质押财产,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如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即构成甲方违约。 (五)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被撤消,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承担担保义务时,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担保措施的,即构成甲方违约。 (六)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一)至(五)项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乙方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归还有关借款本息、费用; 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后,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债务本金和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4.乙方有权主动从甲方在 开立的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款项,偿还贷款本息,乙方 及时将扣划情况通知甲方。 5.乙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及保证等); 7.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无法支用借款的,乙方应按日息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修改本合同条款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约定终止本合同或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中止或解除本合同时,本合同之相关约定仍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任何尚未归还的借款。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双方商定的__________________法院起诉。 三、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借款合同 篇2合同编号: 借 款 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抵 押 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出 质 人: 身份证号码: 企 业 代 码 : 地 址: 保证人(开发商/售房单位): 企 业 代 码: 地 址: 贷 款 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 支行 地 址: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用途及拨付 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币种) (大写) 元整。 1.2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个人产权房具体情况如下: 1)该房屋座落: 。 2)房屋类型: 3)房屋结构: 4)建筑面积: 5)抵押物价值: 6)购房合同编号: 7)房地产权证编号: 1.3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提款条件具备后,将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名义一次或分次转入借款指定 帐户,帐号为 ,开户银行为 。上述授权行为是有效的、不可撤消的。贷款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不得再次要求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1.4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二条 贷款期限及利率、计算方式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 月,预计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2.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 2.3签订贷款时的合同利率为 %(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划,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2.5若贷款期限内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季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月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在贷款期限内实行固定利率,不分段计息。 □其他方式 2.6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参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内容)。 第三条 费 用 3.1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正(如贷款人需要公证的)、抵押登记、保险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3.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复印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 借款人提款条件 4.1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 4.2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公证(如贷款人要求办理公证的)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 4.3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由贷款人保管。 4.4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依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五条 还款 5.1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 ;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 ;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 □其他还款方式: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 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 5.2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期(公历概念)起开始还款。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期的首期还款,需还清贷款发放当期和次期应还利息。首期还款的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期首期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超过一期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在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中加收;贷款实际占用天数不满一期的,不足部门的贷款利息在首期还付息金额中扣减。最后一期还款额的利息按照贷款上期还款日至实际到期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5.3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结算户)中,帐号为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5.4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帐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帐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5.5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帐户若为可透支帐户,当帐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允许透支金额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透支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5.6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5.7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还本利息的逾期罚金,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8贷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同意。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利息。 5.9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第二条中的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 5.10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的,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收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5.11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 %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抵押担保(本条适用时,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 6.1为保障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抵押人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6.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名称: 所在地: 数量(或面积): 现时状况: 评估价值: 交易价格: 所有权属: 使用权属: 权证编号: 其他事项: 6.3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抵押人以抵押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6.4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且透支帐户所有人将透支额度调零或以其他方式为透支提供担保并且被贷款人及透支帐户开立行接受为止。 6.5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 6.6在抵押存续期内,如抵押人死亡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 6.7担保性质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抵押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6.8抵押登记 (1)抵押人以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证明扣抵押人应将抵押证明正本交付给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人以法律未强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权人要求,则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登记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6.9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并经贷款人认可后,贷款人应根据抵押人的要求,将上述证明及有关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会同抵押人至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10保险 (1)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如尚未办理保险的或原保险不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至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就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 (2)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所有的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贷款人保管。 (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撤销、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4)若抵押人未及时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虽有本款规定,但贷款人并无代抵押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 (5)已保险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抵押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6.11抵押物共有人 完全同意该项抵押,当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时同意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同意以处分抵押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抵押物共有人 (签章) 抵押物共有人 (签章) 抵押物共有人 (签章) 6.12约定事项 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3)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造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 (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的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权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6)如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7)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8)其他约定事项: 6.13抵押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本合同已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贷款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被担保全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2)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 (3)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有权指定受托人、拍卖行、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异议。 (4)因本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5)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6.14如果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的,本合同项下抵押的存续期间为抵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任期间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第七条 质押担保(本条如需适用, 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 7.1为保障贷款人(即质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出质人以下述质物出质提供担保,并赋予贷款人第一受偿权。 7.2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 名称: 数量: 金额: 到期日: 权证编号: 其他事项: 7.3本合同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质物外,还及于其从物、孽息。 7.4出质人是个人的,如出质人死亡,在贷款未全部清偿前,质权人仍就质物享有质权,出质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出质人是法人的,若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 7.5担保范围 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出质人以质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出质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押权人可以在质押期间内随时要求质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质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7.6担保性质 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出质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辩权。 7.7质物共有人 完全同意该项质押,当借款人、出质人违约时同意质权人处分质物,并同意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质物共有人 (签章) 质物共有人 (签章) 质物共有人 (签章) 7.8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未清偿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质物。 7.9出质人和质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质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保管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谨慎保管义务。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使用或代管质物。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处分质物;但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以质权人认可的方式和价格依法合理处分质物。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3)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质物减少的,质权认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恢复质物价值、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质物价值减少,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4)非出质人的行为致使质物价值有减少或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5)因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从其处分质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6)质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的第三人的,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7)其他约定事项: 7.10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质权人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债权时,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担保债务人)清偿。 7.11如果有关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担保期间为质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保期间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第八条 保证担保(本条如需适用,在本条前的方框内打勾选择) 8.1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2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保证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8.3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直接向贷款人支付款项以清偿借款人所欠的债务,同时在此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帐户中依法扣收,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8.4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请在方框内打勾选择):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止。经贷款人同意展期、重组的贷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但是,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第六条下抵押担保的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其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正本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从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的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借款人没有依照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的,在保证期间内,贷款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贷款人未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8.5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债务。 8.6保证人向贷款人陈述和保证: (1)保证人(自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人(自然人)在此承诺,保证人失踪、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其遗产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2)保证人(法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的法人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3)保证人保证其出具的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4)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与不与保证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5)保证人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营业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6)保证人在工作、地址(住址)、电话发生变化情况下,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九条 其他债权担保 9.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担保外,还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由 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 。 (2)由 提供 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 (3)由 提供 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 。 第十条 约定事项 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0.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10.2贷款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10.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造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10.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10.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贷款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10.6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时,保证在十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0.7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 11.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11.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11.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 11.4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物状况的; 11.5借款人违反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11.6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由于担保人的其他行为,如担保人出国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等导致其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 11.7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11.8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或保证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11.9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或保证人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利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 11.10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11.1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11.12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 11.13抵押人、质押人或保证人违约;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抵押人违约: 11.14抵押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 11.1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任一约定事项的。 11.16抵押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抵押合同的;抵押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17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灭物、毁损、没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强制收购或执行,或价值减少且未获及时补救等,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1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出质人违约: 11.19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任一约定事项。 11.20出质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抵押合同的;出质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2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行为的。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保证人违约: 11.22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任一约定事项、陈述与保证的; 11.23保证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当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12.1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中,对于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的罚息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 %执行;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 %执行。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率计收,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 12.2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全部存款帐户中划收,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 12.3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12.4按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12.5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 回购/阶段性担保 13.1抵押物为房产:(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本抵押房产已由 房产商与贷款人签订了《回购协议》或其他阶段性担保合同,抵押人已详细阅读并认真领会了前述协议中担保合同内容,对其表述无任何异议,并愿意遵守和执行。 □本抵押房产未签订《回购协议》或其他阶段性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本合同中“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14.2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不受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也不因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贷款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及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发生任何变故而改变。 14.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4.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主营业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4.5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14.6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合同如系以抵押物提供担保的,若法律规定需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合同才生效的,则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并办妥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如系以质押物提供质押担保的,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并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管时生效。 本合同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为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导致的透支帐户发生的透支金额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14.7本合同正式一式 份,副本数份备用。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借款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本合同附件为: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 (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 出质人 (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 (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 (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借款合同 篇3出借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乙方因流动资金不足,特向甲方借款。双方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并签订此合同。 一、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二、 借款利息 借款月利息为 ,利息按月结算,须在每月____日之前将利息及等额本 金本金平均分配,按月偿还,即本金借款月数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如果借款期间银行基准利率上调,经双方协商借款利率上调幅度。 三、 借款期限 借款期为个月。即年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 还款方式 每月以等额本息方式偿还,即每月将(本金借款月数月息本金1、5%) 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即每月还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五、 权利义务 1、 甲方承诺按时足额提供借款资金。 2、 乙方承诺按前述约定方式及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六、 保证条款 1、乙方以其所有资产作为本笔借款本息偿还的担保。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本笔借款所有的监督,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可了解 乙方的项目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 七、 违约责任 借款到期之日乙方应及时归还所有款项,如归还逾期除按前述约定利率支付 借款利息外还应加付0、5%的利息;乙方归还本金的时间如超过两周,利息按双倍计付;乙方归还借款的时间如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行使前述担保权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八、 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本合同即成借据。 九、 合同终止:甲方收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附则内容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址 签订地址 借款合同 篇4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 借款事项 第一条 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_____天。月利息 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 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 /天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 抵押事项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_______________ 2.车架号:_______________ 3.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 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三项 其它规定 第九条 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 篇5甲方(出售方):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身份证号: 甲方现有一辆色,车(以下简称该车),该车车主,该车牌号,该车发动机号,该车车架号码,该车登记日期。有偿转让给乙方,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该车以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成交。 二、该车使用性质为,甲方保证该车来源合法,该车的一切证照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与档案相符,甲方随车交付该车证件(产权证书、附加费(票)证,购置税(费)证,行驶证正、副本,身份证复印件,路费收据,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由乙方现场过目清点确认后交接。 三、甲方需对以上所有(票)证件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全部责任,不存在隐瞒或虚假,如因隐瞒或虚假等其它甲方因素而给乙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额承担。 四、甲方对该车不作任何质量保证,由乙方现场鉴定检验该车并认可购买,协议签定成交后乙方不得对该车质量提出任何异议。 五、自本协议签定成交之日前,因该车引起的一切费用、交通违章罚款、行政规费、债务纠纷等均由甲方负责承担,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六、自本协议签定成交之日后,该车的所有权及一切权益、风险等均归乙方承担,因该车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单独承担,因该车引起的一切费用、交通违章罚款、行政规费、保险费、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责任均由乙方单独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该车是否过户不影响该车的物权转移效力,自本协议签定成交之日起,该车行驶证上的车主只是名义上的车主,与该车再没有任何关系。 八、甲方应在协议签定成交之日后,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该车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双方应积极配合不得已任何理由推托。最新二手车过户合同范本最新二手车过户合同范本。该车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乙方负担;_______,甲方负担;_______。 九、乙方购买该车后,如发现该车在交付给乙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必须立即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购车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并赔偿乙方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相关法律责任。 1、该车有盗抢嫌疑; 2、该车发动机号车架号与档案不符; 3、该车车身颜色未经审批改造; 4、该车遗留交通违章肇事未结案; 5、该车有债权债务抵押借款扯皮纠纷; 6、该车分期付款购车未付清余款或其他原因被车管部门或相关执法机关冻结; 7、该车非法组装拼装车辆; 8、该车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原车主过户证件手续致使乙方不能过户; 9、该车档案审验的签字签章,如有任何一种属伪造致使乙方不能过户或过户后被发现追究的; 10、该车在转卖给乙方后,无论是否办理过户转籍,无论卖出时间长短,一旦被发现在本次转卖有盗抢行为的; 11、该车是非法转卖他人车辆的。 十、本协议共一页十条,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按本协议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借款合同 篇6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金融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借款种类、借款币种、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 2)合同订立要注意的问题 ①借款人应在订立合同时负担如实申报义务。 ②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约提供担保。 3)贷款人的义务 ①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②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以方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 4)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①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合同法》201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收取借款的,仍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日期和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②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③按期支付利息。如果按照合同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利息支付期限,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款借款时一并支付。 ④按期返还借款 ⑤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给予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有偿性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要式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 金融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对合同继续展期的,则合同终止,借款人应依约定将借款及利息返还给贷款人,借款合同因此而消灭。 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人的解除而终止。此外,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也适用于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篇7委托人(甲方): 标的公司: 居间人(乙方): 签订地点: 鉴于: 1、 甲方因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股权转让,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股权转让出资方,而乙方亦获知甲方的上述意愿。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标的公司的股东组成及资产情况 上海 有限公司: 第二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并尽可能促成出资方与甲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协助股权转让的数额为不低于 元人民币,受让股权比例为两标的公司 %的股权。 第三条: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证明。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控股标的公司的相关情况。 3、乙方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应配合乙方与意向公司的谈判; 6、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四条:居间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1、若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符合股权转让的金额及受让股权比例的股权转让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金额的 %作为乙方佣金,此佣金的有关税款及居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在股权转让款全部到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佣金。除本条规定的佣金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2、若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署出资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佣金或任何形式的居间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佣金,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六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包括律师费等诉讼相关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及管辖法院 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有效期为 ,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的; 5)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双方承诺 1、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2、甲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甲方不应要求乙方做出有违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借款合同 篇8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20xx年03月XX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出借甲方XX万圆整,期限为六个月,协议有效期为20xx年03月06日至20xx年09月XX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07月25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xx年03月XX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条 借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于20xx年07月XX日向乙方支付(20xx年03月XX日到20xx年07月XX日)剩余利息费用XX万元(人民币大写:XXXXX圆整)。乙方在甲方付款时,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收条。 2、甲方于20xx年07月XX日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XXX万元(人民币大写:XXX万圆整)。乙方在甲方付款时,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收条。 3、乙方在收到以上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第五条 其他约定: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篇9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贷款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简称乙方) 根据________号文件批准的________项目,所需资金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外汇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外汇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在______个月之内分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外汇贷款年利率为______%,按______个月浮动。乙方每三个月计收一次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计息日不足一浮动期限的也要浮动利率,此后利率浮动日即为某一计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利。 第五条 借款支用:甲方根据用款计划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将贷款从甲方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 第六条 借款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以所借同种外币偿还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偿还,按还款日的外汇买卖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还款计划如下: 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还款,共分______次还清。 第七条 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________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归还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提前支用部分须向乙方支付________的承担费。乙方因本身责任不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须向甲方支付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三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按期归还的贷款,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条 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条件。 2.甲方在还清款前,经营中的资金往来,除乙方同意者外,均须通过在乙方开立的帐户办理,不得擅自将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3.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4.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5.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不可撤销担保书、工贸合同(或协议)、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经借贷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于(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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