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
范文 |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范文 (适用于信用证项下) 协议编号: 甲方(质权人、贷款人): 住所: 负责人:职务: 联系人:电话: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人:电话: 丙方(监管人、物流服务提供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人:电话: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在监管期间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应甲方要求,丙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授权委托书》(见附件6)的约定,办理信用证项下所有货物的报关报检、运输、代理运输、仓储等物流事宜。 第二条信用证下的有关单据 1、在乙方未清偿相关信用证项下款项前,相关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正本均由甲方保管。 2、信用证项下的货权凭证必须是全套清洁的海运或联运提单,提单抬头为空白抬头,并且要在提单的"NOTIFY PARTY"(通知方)栏上加注"开证银行作为通知方之一". 3、单据的交付: 丙方代甲方占有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为了通关的目的,乙方在此应甲方要求委托丙方办理相应报关报检、提货等事宜。相关单据依下列第-----项规定的方式交付: (1)乙方将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发票等报关所必须单据的原件交给甲方,由甲方将正本提单及上述单据一起交付丙方。 (2)甲方将正本提单交付丙方,乙方将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发票等报关所必须单据的原件交付丙方。 甲方和乙方应在船舶到港前采取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将上述提单等单据送达给丙方。因甲方或乙方交付信用证下单据不及时、不全面等原因导致的报关报检的迟延或其他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报关报检 1、乙方应甲方要求,委托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事宜,乙丙双方应签署《代理报关委托书》(见附件7)和《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见附件8),在报关和检验相关部门有确定格式时,应使用确定格式。 2、协议三方约定,若信用证项下相关单证或货物在报关报检过程中因丙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发生丢失、灭失、破损、短少等问题,丙方仅向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在此同意放弃对丙方的追索权利。 3、丙方应在收到甲方和/或乙方送达的提单等货权凭证当天,以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方式直接向甲方和/或乙方出具《单据收取确认书》(见附件2)以确认上述单据交接事实。 4、报关时,丙方如果发现实际货物与有关单据记载不符,应立刻通知甲方和乙方。 5、丙方代为清关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以下简称"商检单")、进口关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等单据直接送交给甲方。 第四条 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出质 1、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共同向丙方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见附件1),将要出质的货物的信息,以及甲方对于作为质物的货物的具体要求,通知丙方。 2、代理报关完毕,丙方提货后按照《查询及出质通知书》》代甲方占有质物,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质物监管 1、丙方提取货物后,应会同乙方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见附件3)。工业滤布完成签发质物清单时,质物转移占有完成,质押生效。 丙方出具的质物清单原件中所列货物应与丙方代理报关并实际监管的货物相同。如果该货物是经过国家法定商检机构检验的,丙方以商检单的有关记载为准签发质物清单;如果该货物未经国家法定商检机构检验,丙方以外观、表面检查为原则,按照货物表面及有关单证上的记载为准签发质物清单。 2、质物入库监管:若质物在进口地当地直接入库,丙方应履行其监管职责,并严格照甲方指示办理质物出入库事宜。 3、质物在途监管:若质物需要运输到异地后入库保管,丙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办理货物的运输、代理运输、物流仓储等事宜,并在货物在途期间和入库后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甲方指示办理质物出入库事宜。 4、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监管质物。 (1)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甲方、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2)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3)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4)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6)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货位标示图保管质物,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货物堆放;质物移动货物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 (7)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 (8)监管期间,丙方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 (9)丙方应对相关质物以及粘贴质物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识。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及时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质押标识,有关质押仍然生效。 (10)丙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甲方质权落空的,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11)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电话:)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该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即认为是丙方的行为。 第六条质物提取 1、乙方应当事先提出《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附件4),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经甲方同意后凭甲方签发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5)向丙方办理提货。 2、甲方签发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乙方提货。 3、甲方在签发《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如以传真方式发送,传真的传真件号码为:,丙方在收到《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有关印章、签字、传真机号码,并应与甲方指定人员(电话:)进行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后,准予办理乙方的提货。甲方以传真的方式发送《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的,甲方应该在发送传真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原件交与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质押库存作出账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物的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 4、丙方按照甲方《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在给与乙方提货后应会同乙方共同向甲方签发新的《质物清单》,并送达甲方。 5、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或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传达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七条预留事项 1、丙方签发《单据收取确认书》和质物清单以及签发本协议其他附件文件的有效印鉴式样以丙方公章或丙方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中预留印鉴为准。 2、甲方应以特快专递方式或专人送达方式向丙方送达提单等单据、丙方应预留邮寄地址和有权签收人员名单及签字样式(见附件9) 3、丙方应以特快专递方式或专人送达方式向甲方送达质物清单、关单、商检单、《单证收取确认书》等单据,甲方收件地址和有权收件人员如下: 甲方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名称: 1、签字样式为,或 2、签字样式为 联系电话: 4、乙方签发本协议附件文件的有效印鉴式样以公章或以下列预留印鉴为准: 乙方: 甲方签发《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的指定人员为: 1、,签字样式为,或 2、,签字样式为. 第八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丙方办理通关手续提货,至甲方通过《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解除相关质物的质押监管时止,丙方对质物清单项下质物负有监管责任。因丙方原因造成质物的缺损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因丙方过错未履行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追加质物 监管期间,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甲、滤布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追加植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办理,并由乙方、丙方共同签发更新的《质物清单》。 第十条质权行使 1、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2、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费用支付方式 1、协议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由乙方承担丙方对质物实施运输、代理、监管等发生的全部费用,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丙方支付相关费用。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见《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三方约定上述费用支付方式为:代理报关、报检、代缴关税、增值税、监管费等费用,乙方应在丙方报关前打入丙方指定账户;也可由甲方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报关税费监管账户划拨。 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没有结算。 2、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11.1款所列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付款,如乙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15)日内付清所欠款项,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可代乙方支付经核实欠交的相关费用。如果甲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15)日内代乙方支付或明确表示拒绝代为支付,丙方有权变卖与欠交的相关费用等值的质物,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抵付欠交的相关费用。若有余款,应按甲方的指示将其存入乙方在甲方营业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不得将其支付给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丙方处置质物的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报甲方和乙方。 3、甲方代为支付十一条1款所列相关费用的,乙方应在甲方代为支付之日起三(3)日内将该款项及其利息(按日万分之计算)支付给甲方。该代付款项,作为上述主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组成部分,受质量物的担保偿还。 第十二条声明与保证 1、甲乙丙三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 2、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协议是自愿的,是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丙方已熟知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和条款,并清楚地认识到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律后果,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3、乙方保证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在订立本协议前或订立本协议后不被抵押、质押、租赁给其他人,也不存在其他影响或妨碍甲乙质权的其他情况。 4、甲乙丙三方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协议,并为他方行使本协议权利提供必要、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5、甲方、乙方、丙方不得以其任何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或其与其他任何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来对抗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或者对本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甲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和质物本身品质、包装不善的原因外,由于丙方未尽到本协议项下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2)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3)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质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4)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4(2)款和第五条4(3)款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5)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2、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泄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上午的; (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3)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4)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5)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3、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4、乙方违反授信协议或者本协议,甲方有权宣布全部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额度或削减授信额度,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或补救措施,要求乙方及其担保人提前偿还已使用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 2、本协议项下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章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三方做出的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乙方偿清借贷甲方的所有债务时终止。 2、下列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1) (2)《单据收取确认书》(附件2) (3)《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附件3) (4)《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附件4) (5)《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5) (6)《授权委托书》(附件6) (7)《代理报关委托书》(附件7) (8)《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附件8) (9)《预留事项》(附件9) 3、本协议中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 年 -------- 月--------日签订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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