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品牌形象代言合同 |
范文 | 品牌形象代言合同 甲方:北京盛世艺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 [身份证号为 (以下统称‘乙方’)为 (简称‘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或候选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 1、 乙方同意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mtv片,拍摄次数 次,每次不超过 天。 (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 次,每次不超过 天。 (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 次(每次提前30日将具体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三天,每天不超过 个小时。 (4)甲方于拍摄前一周内将图片资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了解代言产品之风格和功能。 二、使用期限: 根据本合同所制作广告使用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上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 三、使用区域及方式 1、使用区域:中国大陆地区。 2、使用方式: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该广告及相关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 四、拍摄条件 1、电视广告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三个整天的拍摄,每天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 2、静态照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一个整天的拍摄,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天 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 3、所有的.服装及配饰由甲方提供。甲方必须自行组织所有拍摄人员,导演,制片,及所有相关人员,并为广告片和照片拍摄提供风格,艺术指导和定位。双方已就广告片图版和印刷品形式达成公识。为了避免异议,一但从乙方得到取用的乙方照片,甲方可以在任何媒介使用未经更改的乙方照片。获得乙方的允许后,可以对图版和印刷形式作适当的替代和修改。 4、甲方须提供乙方的往返车票、住宿。单人标准间 间。 5、 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做出任何暴力或淫秽演出、色情镜头及床上戏,并不利用替身,甲方在拍摄日前不少于15日将故事内容及镜头剧本交给乙方,拍摄工作之所有情节及细节,事先经乙方同意才可进行。 6、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完成拍摄工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具体拍摄时间,乙方应继续完成,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本合同第七条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之义务 1、甲方需提供支付乙方于拍摄演出服务期间之服装费用、交通接送,并负责合理膳食。 2、甲方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3、品牌形象代言人确定后,甲方将在合同期满时支付乙方 。 4、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参加或同意参加其他公司或同行业产品形象代言。 5、甲方具有宣传发布次数与形式的决定权。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 乙方在合同期内,单方违约或造成不良影响需向甲方支付对乙方包装、培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前期活动费用)。 如甲方在确定品牌代言人后,单方违约并造成不良影响,其后果由甲方负责。 七、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内蒙古阿荣旗************** 乙方(盖章): 电话: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电话: 地址:内蒙古阿荣旗************************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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